?好消息!餐飲行業這12種首次違法和輕微違法行為將不予處罰
首違不罰和輕微免罰并不意味著餐飲從業者可以掉以輕心,該遵守的規則還是要遵守。
近年來,餐飲行業時常發生“小過重罰”的情況:重慶一女子賣150碗粉蒸肉判賠5萬元;74歲個體經營戶曾某因銷售一瓶78元過期葡萄酒被罰款5萬元;肇慶一餅店因使用過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被罰款 1萬元……
餐飲人紛紛表示,罰款力度過大,對于小餐飲店來講,很難承受,希望出臺更有“溫度”的規則,更加人性化執法。
為解決此類“小案重罰”及“類案不同罰”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于2月7日發布《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及《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以下簡稱兩個《清單》)。
在充分考慮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當事人主觀過錯和獲利情況的基礎上,市場監管總局制定清單對12種首次違法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其中,“首違不罰清單”包含8種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違法行為,分別為: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散裝食品經營活動(散裝熟食銷售除外);
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經營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規定的預包裝食品;
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生產主體生產過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規定或食品經營主體經營過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 3165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規定;
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輕微免罰清單”包含4種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如下: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規定的預包裝食品;
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兩個《清單》明確表示,所有首違不罰、輕微免罰的違法行為必須滿足共同的免罰條件。
首先,初次違法(同一生產經營主體兩年內未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視為初次違法)需要立即自行改正或者責令改正期間改正。輕微免罰則需要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以及立即自行改正或者責令改正期間已經改正。
其次,免于處罰后,所有相對人應當做到:依法退賠消費者損失;依法履行召回義務,并對非法產品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場。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除共同的免罰條件外,這12種免罰的違法行為各有對應的免罰條件,比如“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還需要滿足“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實際具備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其中各免罰條件中最為重要的是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該項為先決條件。
由此可見,不罰和輕微免罰都是在條件范圍內的,不是無條件的免罰。餐飲人不要抱有僥幸心理,該辦的證件要及時辦理,不該售賣的過期食品也要盡早處理。有“溫度”的執法是為了營造更為和諧的營商環境,給小微企業更多的機會,而不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餐飲經營者還是要堅持合法經營。
另據市場監管總局所表示,對于影響群眾健康安全、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違法行為仍要堅決打擊、嚴懲不貸。